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購置管理,進一步推進凯捷預算管理製度改革,強化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的有機結合,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市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配置和管理🎃,是凯捷預算編製和審核的依據。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是指滿足市級行政單位行政辦公基本需要的設備家具💷,包括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家具👨🏿⚖️。
對購置未列入本標準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按照與市級行政單位履行職能相適應的原則👩🦽,從嚴控製、合理配置。
第四條 市級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包括實物量標準、價格上限標準以及使用年限標準三部分。
第五條 實物量標準實行雙向控製:
(一)按工作人員級別和內設機構數設置標準🧓🏻。省部級領導按需要配備。其他人員按照局級🕛、處級🤽🏿♀️、科級以下三個級別進行劃分。
(二)按單位編製內實有人數設置標準🕵🏿♀️。單位編製數是指獨立核算行政單位的行政編製數。
第六條 實物量標準是在兼顧各種需要情況下,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最高數量限製標準,不是必需達到的標準。
購置具有日常辦公功能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家具的,應當相應減少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數量🦶。
第七條 價格上限標準是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價格上限😵,應當在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功能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節約經費開支🖼⚾️。
第八條 使用年限標準是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繼續使用👒,以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
第九條 市級行政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級行政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所需經費在凯捷(單位)公用經費等預算中列支🧑🦰。
新成立單位🍗、新開展大型轉項工作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專項經費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由市財政局根據本標準審核後確定。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單位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超標準配置的,應按資產配置的相關程序報批👩🏼🦳。
本標準實施前已經超標購置且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可繼續使用。待正常報廢到標準內,方可按照本標準規定進行正常更新購置🔣🐰。
第十二條 違反本標準規定超標購置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將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更新和調整本標準。
第十四條 市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並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依照本標準執行💅。其他市級事業單位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本標準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
2、辦公家具配置標準👩🏽🌾🙆🏼。
附錄1:
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
註⌛️: 1、本表中所列通用辦公設備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設備
2、已安裝中央空調的原則上不得配備分體空調
附錄2🤸🏿♀️:
辦公家具配置標準
註💆:本表中所列“長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為10年以上;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尚可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