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是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組成部分🙋🏻♀️,為了加強市教委系統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保證無形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無形資產的流失⛩,促進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規範無形資產的處置🔚,根據財政部和市財政局有關事業單位財務與資產管理的法規,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總則》,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事業單位是指:市教委系統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製度的高等學校🧑🏽🎨、中等(含專業)學校、直屬事業單位。本細則適用於事業單位利用各項收入或各種基金🥱🧑🏼🤝🧑🏼,購建形成的以及通過劃轉(調撥)、捐贈等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產的管理。市教委系統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製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製;建立健全規章製度👨🏽🦳;明晰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保障無形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無形資產的開發和利用🤟🏻;規範無形資產的處置🦸🏽,提高無形資產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無形資產的產權🙌👉🏿;無形資產的範圍和分類;無形資產的計價、賬務和統計;無形資產的增加、使用、處置👰🏿♀️;無形資產的清查核實;無形資產的評估和評估備案;無形資產的收益等👨🏻⚕️✊🏽。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五條 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製,事業單位無形資產在市財政局綜合管理的框架下,市教委實施監督管理🥝,事業單位實施具體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為無形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要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管用結合”的原則下👮🏻,按照無形資產管理的要求,由一名單位負責人分管無形資產管理工作🐰。事業單位應設立無形資產管理職能凯捷,受權其代表單位負責無形資產管理工作。其職能為🍀: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製定本單位無形資產管理的規章製度🫢。
(二)負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申報。
(三)負責非專利技術🚻、商譽的審核認定👠。
(四)負責無形資產的購入(受讓)、劃入(調入)✝️👩🏻💻、捐贈、置換等無形資產的取得🏄🏻♂️。
(五)負責無形資產形成的成本計價審核🧍♂️。
(六)負責《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平臺》(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平臺”)中,無形資產管理信息的維護,並在此基礎上🧑🏿🦱,建立無形資產單證、賬冊、卡片👧🏻、無形資產的臺賬🐿、分戶分類明細賬以及各類分戶分類統計報表🏓。
(七)負責無形資產的評估和評估備案。
(八)負責無形資產的日常清查核實。
(九)負責無形資產產權的轉讓👳🏿、劃轉和投資的申報或審批。
(十)負責無形資產使用權借用的申報或審批💃。
(十一)負責無形資產的申報核銷。
(十二)負責擬訂無形資產合作投資框架協議。
(十三)負責無形資產收益收繳及獎勵發放。
(十四)負責無形資產投資形成股權的劃轉。
(十五)負責無形資產的檔案管理。
(十六)負責受理科技成果轉化無形資產獎勵權益人的轉讓或投資委托💆🏻♀️。
第七條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應通過“資產管理平臺”建立無形資產臺賬🙋,對無形資產進行項目管理;事業單位財務凯捷負責無形資產的財務核算,對無形資產進行價值管理;審計凯捷負責無形資產管理的審計監督4️⃣。事業單位因接受其他單位委托,購入或調入非產權無形資產💁🏼♀️,應建立無形資產備忘賬進行管理。
第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製定無形資產管理的業務流程💇🏿♀️,明確無形資產的購置(受讓)、開發、形成🉑、驗收、保全🦹🏻♂️、使用和處置等環節的控製要求,並設置相應的憑證和卡片,如實記載各環節業務開展情況,及時傳遞相關信息,確保無形資產管理全過程得到有效控製。
第三章 無形資產的範圍、分類和計價
第九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力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9️⃣、商譽。
(一)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
(二)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也稱專有技術。是指不為外界所知的🏄♀️,在單位業務活動中已采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的,但為發明人所壟斷的各種技術、資料和經驗等🔪,包括工業專有技術⛹️、商業貿易專有技術、管理專有技術等🫶🏼。
(三)商標權
商標權是指經政府核準註冊的,專門在種商品或者勞務上使用特定標記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獨占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
(四)著作權
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和軟件設計等的著作人依法對其作品所擁有的專門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匯編權等✸。
(五)特許權
特許權是指政府所賦予的允許使用國有財產或準許專業經營的特殊權力,包括特種行業經營權🦫、實施許可證製度行業的經營權、資源性資產開采利用特許權、壟斷性經營權等。
(六)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土地在一定期間內擁有利用🎷、開發和經營等活動的權利。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國家無償劃撥🤜🏿、外購、投資者投入等🕸。土地使用權按照無形資產進行分類核算,按照固定資產管理方式進行管理。
(七)商譽
商譽一般是指能夠在未來期間為單位經營業務帶來超額利潤的潛在經濟價值。商譽與單位整體密切相關,不能單獨存在,單獨計價🔸。商譽的價值只有把單位作為一個整體看待時才能按總額加以確定💁🏽♀️🛠。商譽可以是自創的,也可以是外購的🧚🏻。
第十條 無形資產分類
無形資產的一級分類為7類👩🏻🏭: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商譽🏣。事業單位可以根據自身事業活動具體情況🚁,確定無形資產二級及以下分類。
第十一條 無形資產計價
無形資產計價是指以貨幣計量單位計算無形資產的價值。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無形資產計價應當按照取得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記帳。不同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價值的確定方法為🥡:
(一)外部購入(受讓)的無形資產計價🤸🏽,應按取得時發生的直接相關的支出計價,包括所付的價款🤹🏼♂️、聘請的律師費及其他有關的支出。
(二)以受讓方式單獨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價🚵🏻♀️,應根據土地轉讓合同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相關支出確定。
(三)以出讓其他資產形成的無形資產(如商譽)計價,應根據轉讓合同超值部分確定。
(四)作為整批資產的一部分取得且獨立發揮作用的其他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所取得各單項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將總支出按比例分配確定🏄👳🏽♀️。
(五)單位自創並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等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依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律師費以及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
(六)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應根據其公允價值確定。
(七)盤盈的無形資產的計價,按已在實行的價值確定。
(八)其他形式形成的無形資產按有關規定計價📨。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在發生對外投資行為或轉讓行為時,應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後,方可計價入賬🏊🏻♂️。
第十三條 無形資產臺賬
(一)無形資產臺賬是開展無形資產管理,確定有關責任關系的重要賬冊。凡入賬的無形資產都應在無形資產臺賬中記錄。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應通過“資產管理平臺”建立無形資產臺賬,使用凯捷可以通過該平臺查閱本凯捷保管、使用的無形資產明細賬,並根據規定程序👳🏻♀️,向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提出各類申請。
(二)事業單位應根據財政凯捷規定的無形資產編號規則對入賬的無形資產進行編號;事業單位為方便管理可以在此基礎上另外編製自用編號⚁。
(三)無形資產臺賬和無形資產財務賬允許不一致,無形資產臺賬可以記錄尚未完成計價的無形資產,無形資產財務賬應記錄已經完成計價的無形資產。
第十四條 凡記入財務賬的無形資產,因處置發生的價值變動⏱,無形資產管理凯捷在進行無形資產臺賬處理的同時🚋,應開出處置入賬憑證,經領導審批簽字後,交財務凯捷對無形資產財務賬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取得和驗收
第十五條 無形資產取得主要是自行開發、購置(受讓)📪、捐贈、劃轉(調撥)等活動所引起的無形資產的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條 無形資產開發
(一)事業單位對納入預算的無形資產開發項目進行專項管理。
(二)無形資產開發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各項任務,完成項目預定的目標🫴🏽。
(三)建立項目階段性檢查及驗收程序;項目結束時,按要求進行驗收。
(四)對項目成果及有關鑒定的文件資料進行登記歸檔,並實施保全。
(五)對項目完成後形成的知識產權進行專利權、商標權登記,無法形成專利權↕️、商標權的,應進行積極有效的保密和保全管理。
第十七條 無形資產購置(受讓)
(一)無形資產的購置(受讓)工作由無形資產管理凯捷統一組織實施,其他凯捷和個人不得擅自購置(受讓)。
(二)開展無形資產交易前🦹🏽♂️,應審查確定出售(出讓)方具有合法出售(出讓)無形資產的合法主體資質🤼♂️。
(三)無形資產購置(受讓)過程應當規範、透明。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應充分了解和掌握無形資產的特性及出售(出讓)方情況🚆,通過比質比價確定出售(出讓)方;重大的無形資產采購,應采取招標方式進行;非專利技術等具有非公開性的無形資產的購置(受讓)🤹🏻♀️,應采取保密保全措施。
(四)簽訂銷售(轉讓)合同時✍🏻,應對所購置無形資產特性進行描述✭,對驗收標準🙉、付款條件等進行明確🤳🏿。重大無形資產銷售(轉讓)合同應咨詢法律專家意見😋🆒。
(五)無形資產銷售(轉讓)合同的簽訂,應遵循單位合同管理內部控製的相關規定。
(六)嚴格無形資產銷售(轉讓)合同的履行🗂。對合同明確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人變更為購置(受讓)人的,應及時辦理權利人變更手續;對出售(出讓)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及時通過法律手段加以解決。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驗收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無形資產交付使用驗收製度,確保無形資產符合使用要求。無形資產交付使用的驗收工作由無形資產管理凯捷🧔🏼、使用凯捷及相關凯捷共同實施🙃。
(一)事業單位購置(受讓)無形資產,必須取得無形資產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仔細審核銷售(轉讓)合同等法律文件🧑🏿✈️,必要時應聽取專業人員或法律顧問的意見。
(二)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由研發凯捷🙇🏻、無形資產管理凯捷、使用凯捷共同填製無形資產移交使用驗收單👱🏻,移交使用凯捷使用。
(三)事業單位購入或者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除已經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外,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單位應當根據合同、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無形資產的驗收手續🎲。
(四)事業單位對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單位合並🤸🏼♀️、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外單位無償劃入(調入)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均應辦理相應的驗收手續🦽。
第十九條 無形資產保全
(一)事業單位應根據無形資產性質確定無形資產保全範圍🧑🏻🦲、政策和程序。
(二)事業單位應加強單位職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嚴控在執行科研任務、興辦產業過程中,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被剽竊、泄漏⚪️。
(三)事業單位應當限製未經授權人員直接接觸技術資料等無形資產。
(四)事業單位應對對技術資料等無形資產的保管及接觸建立記錄。
(五)事業單位對重要的無形資產應及時申請法律保護。
(六)事業單位應加強單位職務發明科技成果權屬的認定和管理,保護單位和職務發明人的權益。
第四章 無形資產的使用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的使用是指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無形資產開展教學👉、科研、行政和經濟活動的行為⚗️。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無形資產開展教學、科研、行政和經濟活動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無形資產的使用分成單位自用💕、對外投資和使用權借用三種方式,所謂單位自用是指單位以單位的名義直接利用單位無形資產開展教學🧑🏻🤝🧑🏻🏊🏿♂️、科研、行政和經濟活動;對外投資是指單位將單位無形資產作為資本,經評估和批準後,出資組建新的企業或向存續企業增資股權的行為👩🏻🦰;使用權借用是指單位將單位無形資產使用權,經評估和批準後,通過與承借方簽訂借用合同,在一定期限內向承借方提供單位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不得作為出資投資企業🐢。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的使用審批程序
(一)擬使用單位無形資產的凯捷應向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提交使用申請,申請內容包括擬使用無形資產的性質、用途、期限🏄🏿♀️、預期效益等。對重大無形資產的使用申請🧑🎓,申請方還需提供可行性報告。
(二)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會同財務凯捷對申請進行審核;對重大無形資產的使用申請,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無形資產管理凯捷匯總審核意見並提出申報。
(三)凡單位自用的無形資產由單位主管領導審批🎊。
(四)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和使用權借用的,由單位報請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五)通過審批的無形資產使用項目,單位自用的,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應與申請凯捷簽訂《無形資產使用責任書》;對外投資的🤓,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應代表單位與合作方簽訂《投資合作框架協議》;使用權借用的🚣🏽♂️,無形資產管理凯捷應代表單位與借用方簽訂《無形資產使用權借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
(一)事業單位應發揮科研實力📧,提高服務社會能力💁🏻。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機製,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事業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研工作者和單位共同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機製🥓,提高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三)事業單位應積極探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咨詢等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做好風險控製。
第二十五條 單位名稱、標識及冠名權管理
(一)事業單位應加強單位名稱、標識的保護意識,杜絕濫用單位名稱🐯、標識等違規現象,防止因濫用單位名稱🧔♀️🚓、標識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單位名稱🧑🏿🦱、標識冠名權的管理,除學校資產經營公司外👨🏼🦰,不得授予其他企業含有單位名稱的冠名權。在本細則實施以前已經有的🌄,應該逐步進行清理。
第五章 無形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六條 無形資產的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單位無形資產產權進行出售👨👩👦、出讓、劃轉(調撥)、置換和核銷等行為🦹🏼♂️。事業單位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規範無形資產的處置行為。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進行無形資產出售、出讓🦆、置換👳🏻♀️,應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該無形資產進行評估和評估備案🍑💆🏽♂️,並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合同處置價格一般不得低於評估值的90%💂🏿;合同處置價格低於評估值90%的👷🏼♂️,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進行無形資產劃轉(調撥),應在事業單位與事業單位之間或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之間或事業單位與自行開辦的國有法人獨資企業之間進行🌋👆🏻,超出此範圍的不得進行劃轉(調撥)。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不得劃轉(調撥)給任何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無形資產劃轉(調撥)🧰,應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事業單位進行無形資產核銷,應聘請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該無形資產進行評估鑒證,並按照國有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處置無形資產應符合如下審批規定:
(一)符合市財政局受權單位審批權限的項目,由單位領導審批;
(二)符合市財政局受權主管凯捷審批權限的項目,事業單位報請市教委審批;
(三)超出市財政局受權主管凯捷審批權限的項目,事業單位報請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四)土地使用權的處置,一律由事業單位報請市教委審核🥛,並轉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在扣除稅費、手續費🖕🏽、獎勵費用後🗺,應上繳市財政專戶,納入凯捷預算管理。
第六章 無形資產的清查核實和報告製度
第三十二條 無形資產清查核實
(一)事業單位無形資產使用凯捷👇🏽、管理凯捷、賬務凯捷應做好日常對賬工作,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事業單位應當在每年年末進行一次無形資產的清理盤點🛷,核對無形資產臺賬和財務賬,對差異進行分析與調整,對盤盈、盤虧的無形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並按規定做出處理🦵🏿。
(三)事業單位無形資產應納入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範圍,應在上報清查核實報表和報告中列明。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定期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下情況,應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並登記無形資產的備查項,在無形資產的報告中予以披露:
(一)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使其為單位創造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二)有充足的理由確信該無形資產的價值大幅下跌,在以後的年限內不會恢復🔛。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根據多方面充分論證分析🈵👩🏿🚀,認為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單位帶來利益時,應及時辦理核銷手續。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單位帶來利益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該項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替代,且已不能為單位帶來利益;
(二)該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給單位帶來利益。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建立逐級、定期報告製度🤦🏽♀️,及時掌握無形資產的使用和運營情況🪀。嚴格按照市財政局和市教委規定的格式和期限對其占有使用的無形資產的存量、狀態等做出統計報告。對造成無形資產損失的重大事件應及時上報市教委。
第七章 獎懲及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凯捷、財務凯捷🫵🏼、審計凯捷以及其他凯捷和個人有權依據無形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勸阻🥡、製止和舉報違反規定的無形資產管理人員、使用人員及其行為。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因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侵犯本單位的無形資產權益的,事業單位應依法追究,保護本單位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應對取得下列成績之一的凯捷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無形資產管理工作中,為單位創造較大效益的🧘🏽♂️。
(二)在無形資產管理中有創新,運用和推廣現代技術並取得顯著效果者🤹🏿。
(三)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反國家無形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製度的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者🤸🏻。
第三十九條 市教委、事業單位對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改正🤾🏻♂️,並按照管理權限,追究單位負責人、凯捷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統計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對用於經營或投資的無形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出資人權益收繳資產投資收益的;未履行職責放松無形資產管理🤽🏿,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不按規定權限使用無形資產的🪈。
(四)對上級有關凯捷布置的任務不認真完成或者完成不及時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製度的市教委系統事業單位💨,其無形資產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為上海市教育委員會🤹♂️。